一、韦伯对权力的经典定义:权力概念的最小定义
1.1 韦伯的经典定义
在政治学中,“权力”并非一个可以被直观把握的实体,而是一种仅能通过社会关系得以显现的结构性效力。我们以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对权力(Macht)给出的经典定义为例:
“权力”(Macht)是在一种社会关系内部某个行动者将会处在一个能够不顾他人的反对去贯彻自身意志的地位上的概率,不管这种概率的基础是什么。
这一界定在政治学中具有奠基意义。它并未将权力理解为行动者的内在能力或人格属性,而是将其理解为一种嵌入社会关系之中的结构性可能。韦伯由此揭示了权力的一般形式:权力并不直接表现为主体意志本身,而是表现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某种行动结果得以贯彻的现实概率。
在此基础之上,韦伯进一步定义了“支配”的内涵:
“支配”(Herrschaft)1就是某项包含了特定明确内容的命令将会得到某个特定群体服从的概率。“纪律”(Discipline)2则是某个特定人群按照既定方式习惯性地、迅速而自动服从某项命令的概率。
这一区分表明,权力并不必然表现为稳定的支配关系,而只有在服从被制度化、常态化之后,权力才转化为支配。
由此可见,权力是一种使特定行动意向得以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结构性作用,其对象是一般社会中的具体行动者,因而权力本身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会显现。
进一步说,权力并非某种脱离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的实体,而是一种仅在主体之间的互动结构中才能显现的关系性作用。权力的发生至少预设了双边或多边的社会关系,其有效性并不取决于单方面的强制,而取决于行动者意志得以实现的结构性条件。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权力的发生基本前提是:第一,明确的主体间关系(至少是双边关系);第二,主体的行动意向;第三,他者的默许、承认、配合或服从。
换言之:
权力是一种关系的结构性作用而非自在实体,并通过不对称关系才能显现其自身。
通过不对称关系显现”意味着:第一,权力具有指向性,永远有一个作用方向(A对B);第二,这种非对称关系作用在现代社会中被固化为系统性的、可重复的结构,而非偶然的(也就是韦伯所说的Herrschaft)。第三,它由特定的社会结构位置得以自我维持。
在这个意义上权力分析的核心,就是去剖析这种不对称关系是如何被结构生产并维持的。由此也看出,权力并不等同于暴力或强制——暴力和强制不是权力的一般形式。
暴力是权力可能采取的一种手段,但并非其本质。权力之所以成立,恰恰在于它并不需要在每一次行动中都诉诸暴力。事实上,大多数的宗教权威、意见领袖、科研人员并不具有暴力能力和对于公众的强制力,但是他们的依旧具有相当的“权力”。
如果一个权力者的意志需要必须通过持续的直接暴力才能执行,那么本质上这反映的反而是权力的失败,而非权力的稳定运作。
1.2 权力的关系性——权力本体不依赖于权力者的个人属性
在日常直觉中,人们往往倾向于将权力理解为某种“个人能力”的延伸:仿佛权力源自于个人的智慧、魅力、勇气、道德威望,或者某种超出常人的品质。于是,政治被人格化为“强人”的舞台,历史被讲述为英雄、枭雄与伟人的意志较量,权力似乎天然地附着于某些“非凡个体”之上。
然而,韦伯式的权力概念恰恰打破了这种直觉。权力并不是主体的内在属性,而是一种关系性结构和主体间关系作为前提。
正如同汉娜·阿伦特所言:
权力最初来源的群体[主权在民(potestas in po-pulo),如果没有一个民族或者群体的存在,那么也就不会有权力的存在]一旦消失,“他(主权者)的权力”也就不复存在。(Arendt 1970:44)3
权力并不“存在于”某个人身上,而是存在于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之中。一个行动者之所以“拥有权力”,并不是因为其本身具有某种超越性的能力,而是因为在特定社会结构中,他处在一个能够使自身意志得以实现的位置上。
这意味着:同一个人,在不同制度与关系结构中,其“权力”可以发生根本变化。一个普通公务员在行政体系中可以决定他人命运,而在市场关系中却毫无支配能力;一个企业高管在公司内部拥有广泛裁量权,但在司法程序面前则只是普通当事人。个人的性格、品德与能力并未发生本质变化,变化的是其所嵌入的社会关系结构。
因此,权力的来源并不在于“这个人是谁”,而在于“这个人处在什么位置”。换言之,权力不是人格的延伸,而是制度与关系赋予的位置性结果。
正如同马克思所言:
“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换言之,人之为“人”,并不是一个先于社会而存在的实体,而是由其所嵌入的关系网络所构成的结果。
这一点具有重要的认识论意义:如果我们将权力理解为个人属性,那么政治分析将不可避免地滑向心理学或道德评价——我们会不断追问“他/她是一个怎样的人”“他/她是否善良、聪明或邪恶”(通常都是性格、能力等个人内在属性)。但如果我们将权力理解为关系性结构,那么政治分析的焦点便会转向制度、角色与位置:是谁在什么条件下,能够以何种方式,使自身意志成为现实。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政治学关心的并不是“统治者的性格、内在品行、能力”,而是:这种统治是如何被制度化的;服从是如何发生的;权力的行使是否依赖于持续的强制,还是能够以常态化方式运作;不同行动者在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如何塑造其行为边界与可能性。
这也解释了一个看似反直觉却极为重要的事实:权力的稳定,并不依赖于权力者“足够强大”,而依赖于社会关系本身“足够可预期”。
当命令能够被习惯性执行,当规则能够在无需反复动用暴力的情况下生效,权力才真正完成了从偶发影响到持续性的结构性支配/权威(Herrschaft)的转化。相反,如果某个行动者必须依靠不断的威胁、惩罚和直接强制来贯彻意志,那么这恰恰表明:权力并未真正嵌入社会合作—服从关系之中,而仍停留在简单的外在压迫层面。
因此,权力的效力,并不源于权力者的内在的、本质的属性:它存在于行动者之间被结构化的关系之中,通过社会关系的互动得以显现。
二、权力与暴力的关系
2.1 暴力与权力的区别
权力并不等同于暴力,也非以武力为常态手段。正如汉娜·阿伦特4指出的:
“权力与暴力是对立的——当权力完全掌控时,暴力就不存在”。
真正的权力建立在行动者之间的合作或默许基础上,而不是不断的强制。
换言之,如果统治者每次都必须诉诸武力或镇压来维持命令,这反而说明社会关系中缺乏对权威的认同和合作,权力者处于危机边缘。一般情况下,即便存在不公与压迫,稳定社会中对抗则通过法律、程序和组织化的渠道实现,而非随时爆发暴力冲突。将权力简单等同于暴力是一种理解误区,它忽略了权力在制度和规范中运作的常态(行为的可预测性)。
事实上,暴力仅是权力的一种手段,其最终以权力主体的主观意向作为目的指向。现实大多数稳定的社会中,即使存在社会分配失衡和系统性压迫(例如奴隶制、农奴制),直接的暴力对抗依旧是成本高昂的手段。
在一个稳定的社会中,权力者往往通过多种不同的权力形式实现其自身的意志——例如宗教权威、司法裁决、程序正义、票额民主。这些形式通常趋于稳定,并且便于普遍接受而被认为“正当”。由于直接的暴力对抗的成本十分高昂并且不可持续,在现代国家中出现大规模的暴力对抗往往是社会治理的失败的体现。
2.2 暴力作为权力的失败的体现——以英国煤矿罢工为例
以下我们将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分析,从实证的角度对“暴力作为权力的失败的体现”进行展开论证。
在成熟的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稳定状态下,权力行使依赖于稳定的法权体系,而政府的财政能力直接体现了政府对于社会流动性进行控制的能力。由于滞涨危机[5]和新自由主义[6]政策导致的劳资纠纷激化,权力开始以武力冲突和暴力镇压显现。这使得“暴力作为权力的失败的体现”这一观点在1984–1985年英国煤炭工业大罢工的治安经费变动中得到清晰印证。
以受冲击严重的德比郡(Derbyshire) 为例,在劳资关系相对稳定的1983–84财年,该郡获得的中央警察拨款为1,685.6万英镑;而在罢工持续的1984–85财年,此项拨款大幅升至2,684.7万英镑,增幅高达59.3%(即额外增加约999.1万英镑),主要用于支付警员加班、跨区互援及装备等因罢工激增的治安成本[7]。
| 时期 | 警察拨款(德比郡) | 说明 |
|---|---|---|
| 稳定时期(1983‑84财年) | £1,685.6万(16,856,000英镑) | 正常年份的中央警察拨款,反映常规治安预算 |
| 罢工期间(1984‑85财年) | £2,684.7万(26,847,000英镑) | 因罢工增加的拨款,用于覆盖额外警务成本(包括加班、互援等) |
这一额外成本并非孤立现象,同期诸如大曼彻斯特(额外约75万英镑)、南约克郡(额外约115.1万英镑)及诺丁汉郡(经由大都会警察局回收的额外成本约578.7万英镑)等多个地区警察力量均报告了显著的额外开支[8]。
所有额外治安成本均被纳入既定的公共财政程序进行核算、审计与支付。英国内阁设立了明确的财政支持机制,包括为地方警察当局提供40%的特殊补助以覆盖罢工相关支出,并豁免因此类额外支出而触发的常规财政拨款扣减[9]。其次,罢工旷日持久且对抗激烈,全国范围内的治安额外总支出(约1.4亿英镑)在1984–85财年仅占英格兰与威尔士常规警察净支出(约24.6亿英镑)的约5.7%[10]。
对罢工前后,罢工后英国治安执法成本显著提高,这说明使用暴力形式的权力维持生产秩序和治安秩序的成本远高于日常法治成本。这反映了暴力并非是权力的一般形式,而通常是权力治理失败的具体体现。
三、三维权力
在前文中,我们已经清晰的定义了权力的基本内涵:权力是一种在社会关系中生成,能够贯彻权力者主观意志并且以其为指向的社会结构性作用。
但是在分析权力时,单一维度的视角往往不足以揭示权力如何在不同层面及不同机制中发生、运作与再生产。三维权力理论把注意力从“做出决定”(决策层面)扩展到“什么议题能够进入讨论”(议程设定层面)以及“能塑造他人认识政治议题的一般规范形式”(偏好塑造层面),从而提供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权力解剖图谱。
3.1 为什么需要“三维权力”的视角?
在政治学的直觉层面,我们往往把权力理解为一种直接支配能力:谁能命令、谁能强制、谁能让他人服从。这种理解并不是错误的,但是他们只是权力发生的显性形式,它们隐含了一个前提:权力主要发生在冲突已经显现、选择已经摆在桌面上的时刻。这需要一个显性的议题冲突作为前提。
然而,经验政治世界不断提醒我们:许多重要冲突从未进入公开决策;许多明显的不公并未引发反对;甚至,许多被支配者并不认为自己正在被支配
这就引出了一个根本问题:如果权力只在“谁赢了决策”中出现,那么那些没有发生在议题冲突过程、没有提出显性诉求、没有形成的反抗,应该如何解释?
三维权力理论正是对这一经验困惑的系统回应。它的核心不是“增加一个概念”,而是完成一次权力分析的发生场域的纵深推进(升维)。

3.2 一维权力:多元主义传统中的决策权力
一维权力观产生于20世纪中期英美政治学的多元主义传统之中,其核心关切并非权力的“本质”,而是权力如何在具体政治过程中被行使、被观察与被衡量,这是一种更加偏向于实证的传统权力观。在这一传统中,政治被理解为不同社会群体、利益集团与政治行为者之间围绕公共决策展开的竞争过程。
多元主义政治学的基本前提是:在一个相对开放的政治体系中,权力并不集中于单一主体,而是分散于多个具有不同偏好的、相互制衡的行为者之间;在这一基础上,政治冲突以公开、制度化的方式展开,并最终通过决策程序得以裁决。
因此,对权力的分析自然聚焦于谁在冲突中获胜、谁能够将自身偏好转化为集体决策。权力在此并不是一种隐秘的结构性属性,而是通过具体事件、具体决策、具体结果而显现。
在这一语境下,一维权力的核心问题可以被概括为:在可观察的政治冲突中,谁能够使他人的行为服从于自己的意志?
一维权力观在概念层面与马克斯·韦伯的经典定义具有高度一致性。韦伯将权力定义为:
“在一种社会关系中,即使遭到反抗,仍然能够贯彻自身意志的可能性。”(前文所述)
这一界定本身并不预设权力的合法性来源、道德正当性或意识形态基础,而是强调权力作为一种关系性、概率性的能力。一维权力观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继承并经验化了韦伯的权力概念。
具体而言,一维权力分析将韦伯的抽象定义转化为可操作的问题形式:是否存在明确的偏好冲突?冲突是否进入了正式或非正式的决策程序?决策结果是否体现了某一方的意志?是否可以通过结果反推出权力关系?
在此意义上,一维权力并不关心“人们为何服从”,而只关心服从是否发生;不分析偏好如何形成,而是将偏好视为既定前提。这种处理方式使权力分析得以进入制度研究、比较政治与政策分析之中。
在综合多元主义传统与韦伯权力概念的基础上,一维权力可以被界定为:
在公开或可识别的决策情境中,某一行为者通过制度化或非制度化手段,使其偏好在与他者的冲突中转化为实际决策结果的能力。
这一定义具有几个关键特征:
1. 以特定内容的议题决策为权力显现的核心场域;
2. 权力只有在存在选择与冲突的情境中才得以显现,其最直接的表现形式是决策结果;
3. 以可观察性为分析前提;
4. 权力关系必须通过行为、投票、命令、政策文本等形式经验材料加以识别,而非通过推断主体内在动机。
5. 以冲突为必要条件
若不存在偏好冲突,权力问题在分析上即失去意义;共识并不构成权力的直接证据:因为权力没有通过显性的议题主张冲突得以显现,不具有实证性。
一维权力之所以能够成立,依赖于一组常被隐含而未被充分讨论的前提假设。这些前提构成了其分析能力的边界。
第一,偏好既定前提 一维权力分析通常假定政治行为者的偏好在进入决策过程之前已经形成。权力的作用在于偏好之间的竞争结果,而非偏好本身的生成机制。
第二,议题可进入性前提 它默认相关冲突能够进入某种决策程序,即政治体系至少在形式上允许议题被提出、被讨论与被裁决。
第三,制度中立性假定(弱形式) 尽管多元主义并不否认制度会影响结果,但它往往假定制度规则本身并不系统性地排除特定类型的利益,而是为竞争提供相对中立的竞技场。
第四,权力的显现性假定 权力被认为主要通过“谁的偏好得以实现”来体现,而不是通过“谁没有机会参与”或“谁甚至未意识到存在冲突”。
这些前提使一维权力分析具有高度的操作性与清晰性,但同时也为其后续批判埋下伏笔。
然而也必须指出:一维权力观在分析以下问题时尤为有效: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胜负关系;立法、行政与司法决策中的权力分布;政治精英之间的竞争结构;明确存在冲突的制度化政治场域等等。
然而,当政治冲突未能进入决策阶段,或当社会成员对自身利益的理解本身已被塑造时,一维权力便难以给出充分解释。这一局限性,正是二维权力与三维权力理论展开的理论起点。
正是在一维权力所忽略的“未发生的冲突”与“未进入议程的选择”之中,权力以更加隐蔽却同样有效的方式发挥作用。由此,权力分析必须进一步超越单纯的决策视角,转向对议程控制与制度排除机制的考察。
3.3 二维权力:非决策、议程控制与制度化排除
如前所述,一维权力将分析重点放在已经进入决策过程的冲突之中。然而,这一视角隐含地假定:若某一社会冲突具有足够重要性,它便会自然进入公共议程,并通过决策程序得到裁决。
这一假定很快遭遇经验与理论上的挑战。现实政治中,大量潜在冲突并未以可观察的形式出现:并非因为不存在利益对立,而是因为相关议题在进入决策阶段之前即被阻断、转移或去政治化。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巴卡拉赫(Peter Bachrach)与巴拉兹(Morton S. Baratz)提出了对多元主义权力观的系统性修正。在其经典论文 Two Faces of Power 中,Bachrach 与 Baratz 指出,若仅通过“谁在决策中获胜”来界定权力,必然低估现实政治中的权力运作。他们提出,权力至少具有两个面向:
决策权力(decision-making power):即传统意义上的一维权力;
非决策权力(non-decision-making power):即通过阻止某些议题进入决策过程而行使的权力。
所谓“非决策”,并非简单的无作为,而是一种制度化的、可重复的排除机制。其核心不在于否定冲突的存在,而在于防止冲突被公开表达与制度化处理。
Bachrach 与 Baratz 明确指出:权力不仅体现在作出决定的能力(不只是在特定议题的决策过程中)之中,也体现在决定哪些问题可以被决定的能力之中。
二维权力的关键创新,在于将权力分析的焦点从“决策结果”前移至“议题进入机制”。这一层面的权力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运作:
议程控制(agenda-setting):权力主体通过控制会议议程、立法日程、讨论顺序或公共讨论框架,使某些问题长期无法成为正式议题。
制度性门槛(institutional barriers):通过程序规则、资格限制、复杂化流程等方式,提高特定议题或群体进入政治过程的成本
议题转移与技术化处理:将潜在具有政治冲突性的议题重新界定为技术问题、管理问题或私人问题,从而排除其公共政治性。
在二维权力分析中,“没有发生的事情”——未被讨论、未被立项、未被表决——本身成为权力的重要证据。
在综合上述分析后,二维权力可被界定为:
某一行为者或制度通过控制议题进入公共决策程序的条件、方式与边界,使特定冲突长期无法转化为可观察的决策事件的能力。
这一界定与一维权力相比,在分析对象上发生了重要转移:从“谁赢得决策”转向“什么可以成为决策对象”;从显性冲突转向潜在但被抑制的冲突;从结果分析转向过程与规则分析。
尽管二维权力显著扩展了权力分析的视野,但它仍然保留了一组关键前提:
第一,冲突依然被视为既定存在。二维权力并不否认冲突,而是假定冲突客观存在,只是被压制或排除。
第二,偏好仍被视为先于权力运作而形成。权力的作用在于阻止偏好表达,而非塑造偏好本身。
第三,权力仍以行为与制度操作为中心。
无论是议程设置还是制度门槛,二维权力分析的核心证据仍然是可识别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安排——即所谓的“实际的和可被观察的冲突的强调”。在这一意义上,二维权力虽然扩展了分析范围,但尚未突破“行为中心主义”的理论框架。
正是在上述前提之上,Steven Lukes对二维权力提出了关键性评价。他认为,尽管 Bachrach与Baratz成功揭示了“非决策”这一重要权力形式,但其理论仍然存在根本限制。
Lukes指出,二维权力分析:仍然需要以可推断的冲突为前提;仍然假定被排除的群体意识到自身利益受损;仍然将权力理解为对行动与表达的约束,而非对认知与欲望的塑造。
因此,在Lukes看来,二维权力依旧属于扩展的一维分析,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范式转换。
如果说一维权力关注已经发生的冲突,二维权力关注未能显现的冲突,那么仍有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尚未被回答:
是否存在这样一种权力形式,使得潜在的冲突根本无法被主体意识到?
正是围绕这一问题,Lukes 提出了三维权力的概念,将权力分析推进到偏好、认知与意识形态层面。
3.4 三维权力:偏好塑造、意识形态与“无冲突的统治”
在一维与二维权力分析中,权力始终以某种形式与冲突相伴:一维权力分析的是已经进入决策程序的冲突,二维权力分析的是被阻断、被排除但依旧可以被推定存在的冲突。
然而,Lukes 提出了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
是否存在这样一种权力形式,使得潜在的冲突既不进入决策,也不被压制为“未发生的冲突”,而是根本不被主体意识为冲突?
如果这一情形成立,那么无论是一维还是二维权力,都无法对这种权力形态给出充分解释。权力的运作将不再表现为对行动或表达的压制,而是对认知、欲望与问题定义本身的塑造。
在《权力:一种激进的观点(Power: A Radical View)》中,Lukes明确指出,前两维权力分析尽管扩展了研究范围,但仍然停留在行为中心主义(behaviouralism)的范式之内。其共同特征在于:权力通过可观察或可推断的行为来识别;权力对象被假定为具有相对稳定、可识别的利益;权力的效果主要体现为“是否行动”“是否表达”。
三维权力的理论断裂在于,它将分析重心从行为结果转移至偏好生成过程。权力不再仅仅表现为“迫使他人做某事”或“阻止他人提出诉求”,而是表现为:使他人将某种结构性不利状态理解为自然、合理、不可避免,甚至符合自身利益。
在这一意义上,权力的对象不再只是行动主体,而是主体对自身处境的理解方式。
Lukes将三维权力描述为一种通过社会结构、制度安排与意识形态运作而实现的权力形式,其关键机制包括:
偏好塑造(preference shaping):权力通过社会化、教育、文化与制度安排影响个体“想要什么”,而不仅仅是“能否得到什么”。
问题界定(definition of the situation):某些社会状态被定义为“常态”“技术问题”或“个人问题”,从而剥夺其政治争议性。
意识形态与象征秩序(Ideology and Symbolic Order):权力借助主导性话语与象征体系,塑造关于正当性、合理性与可能性的认知边界。
在这些机制下,权力并不需要频繁诉诸压制或排除,因为被统治者并不将自身处境理解为可以被改变的政治问题。
在上述分析基础上,三维权力可以被界定为:
一种通过塑造主体的偏好、认知与问题理解方式,使潜在冲突无法被意识、表达或构成为政治争议的权力形式。
与前两维相比,这一定义具有三个重要特征:不以显性冲突为前提;权力可以在“社会表面平静”的状态下持续运作;权力效果指向权力对象的主体性本身;权力不仅作用于行为选择,而且作用于主体对自身利益与可能性的理解。权力高度嵌入日常实践与制度结构之中
综上,它并非偶发事件,而是通过长期、重复的社会机制得以再生产。
三维权力最具争议之处,在于其经验可证性问题。Lukes本人并不否认这一困难,而是将其视为不可回避的代价。
主要挑战包括:如何区分“真实偏好”与“被塑造的偏好”?如何避免研究者以规范立场替代经验分析?如何在不诉诸心理主义的情况下分析偏好形成?
Lukes 的回应并不是回退到行为主义,而是提出一种解释性与批判性并重的方法论取向:
通过历史分析、比较研究、话语分析与制度沿革,识别偏好形成的社会条件,而非试图在个体层面“测量”意识形态效果。
三维权力与多种理论传统存在交汇,但并不等同于它们:
与葛兰西共享“霸权”问题域,但 Lukes 保持分析层面的中立性;福柯同样强调权力的弥散性,但 Lukes 仍保留“利益受损”的判断标准;跟布迪厄在象征权力与误认问题上具有高度相通性。
这一定位有助于避免将三维权力简单等同于“话语权力”或“文化霸权”。
三维权力的最大贡献,并不在于增加了一个分析层次,而在于它迫使政治学正视一个长期被回避的问题:
稳定的统治并不总是建立在持续压制之上,而往往建立在对社会成员认知与期望的成功塑造之中。
由此,权力分析不再仅仅是对政治冲突的记录,而成为对社会秩序如何被自然化、正当化与内化的系统反思。
3.5 小结
通过一维、二维与三维权力的区分,我们得以将权力理解为一个多层次的分析对象:
从可观察的决策胜负,到被排除的议题,再到被塑造的偏好与常识。三维权力并非取代前两维,而是揭示它们在解释稳定政治秩序时的结构性不足。
结语|权力分析的边界与责任
通过对韦伯权力概念的最小定义、权力与暴力之区分,以及一维、二维与三维权力的系统梳理,本文试图完成的,并不是对“权力是什么”的一次本体论回答,而是对权力如何得以显现、运作并被遮蔽的分析框架建构。
在这一框架中,权力始终不是某种可以被“占有”的实体,而是一种嵌入社会关系之中的结构性效力:它依赖位置、制度与互动模式而存在,并通过可预期的行动结果得以显现。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权力既不是人格的延伸,也不必然以暴力为其常态形式;相反,暴力往往标志着权力未能成功嵌入社会关系结构之中。
三维权力的区分进一步表明,权力的分析不能停留在“谁赢得了决策”这一显性层面。大量政治效力并不发生在冲突已经公开化的时刻,而是在更早之前,通过议程控制、制度化排除以及对认知与偏好的塑造,使潜在冲突无法被意识、表达或政治化。权力最稳定、也最难以察觉的形态,往往并不表现为强制,而表现为“常识”“现实感”与“不可避免性”。
这一分析路径同时意味着一种方法论上的自我约束。将权力理解为关系性与结构性效力,并不等同于否认主体能动性,也不意味着可以轻易诉诸道德谴责或意识形态判断。相反,它要求分析者持续区分描述与规范、解释与批判,并通过制度、历史与比较的方式,揭示权力如何被自然化、正当化并再生产。
因此,权力分析的任务,并非简单地“揭露谁在统治”,而在于理解:在何种条件下,某些意志能够持续地成为现实;在何种机制下,某些问题被排除为“非政治”的;以及,在何种社会结构中,服从不再需要被反复强制。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权力并不是政治运作之外的前提,而是政治运作本身的显现方式。对权力的分析,最终也构成了对现代政治秩序可理解性的基本前提。
注释
[1] 支配(Herrschaft,或译为“权威”):在韦伯的分析中,“支配”是一个经验性概念,指的是某项具有明确内容的命令在一个特定群体中获得服从的经验概率,而非一种规范上“应当被服从”的道德地位。韦伯使用该概念,旨在分析权力如何通过合法性与制度化关系转化为稳定、可重复的服从结构,而非评价其正当性。
[2] 纪律(Discipline):是一个经验性概念,韦伯所说的“纪律”并非道德意义上的自律或外在惩罚机制,而是指某一人群在既定规则与组织结构中,以习惯化、迅速且近乎自动的方式服从命令的经验概率。该概念强调服从行为的常态化与去反思化特征。
[3] 中译文请参见:“权力与暴力”,贺照田主编《西方现代性的曲折与展开》,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31页,译文作了一定的改动。
[4] 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1906–1975),德裔美籍政治理论家,以其对极权主义、权力、暴力与公共领域的分析著称。她在《人的境况》《论革命》《极权主义的起源》等著作中系统阐述了“权力”与“暴力”的对立关系,强调权力源于集体行动与共识,而非个人强制。
[5] 滞涨危机,一般指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初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所经历的经济停滞(Stagnation)与高通货膨胀(Inflation)并存的独特经济困境。其典型特征为经济增长乏力、失业率攀升的同时,物价水平持续快速上涨。这一现象颠覆了当时主流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关于通货膨胀与失业率此消彼长的“菲利普斯曲线”理论,暴露了资本主义经济在战后“黄金时代”结束后所面临的深刻结构性矛盾。
[6] 新自由主义:这里特指以英国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Margaret Thatcher)为代表的保守党政府所推行的一系列政治经济政策。为应对英国战后的经济滞胀、工业衰退与工会强势等问题,撒切尔政府推行了以私有化、去管制化、紧缩财政、打击工会力量以及强调个人责任与市场竞争为核心的政策体系。这一系列改革在短期内抑制了通货膨胀并恢复了企业利润率,但也导致了去工业化加速、失业率骤升、贫富差距扩大与社会撕裂。文中提及的1984–1985年英国煤矿工人大罢工,正是撒切尔政府与全国矿工工会之间围绕关闭煤矿矿井、削减补贴和削弱工会权力所展开的激烈政治对抗,这通常被视为新自由主义转型过程中国家暴力与劳工运动冲突的标志性事件。
[7] 德比郡警察拨款数据参见:House of Commons Debates (Hansard), 20 November 1984, vol 68, cols 142-143W。该资料提供了1983-84与1984-85财年德比郡警察拨款(Police Grant)的具体数额。
[8] 各地区警察力量在罢工前半年的额外成本估算,参见:House of Commons Debates (Hansard), 26 July 1984, vol 64, cols 597-598W。该答复列出了截至1984年6月,多个警察局局长报告的因矿业纠纷产生的“粗成本”(gross costs)。
[9] 关于内阁提供的40%特殊补助及豁免拨款扣减的财政安排,参见:House of Commons Debates (Hansard), 20 November 1984, vol 68, cols 141-142W。内政部大臣对此机制进行了详细说明。
[10] 全国常规警察净支出数据(1984-85财年预算为2,460.3百万英镑)及罢工相关额外总支出估算(约140百万英镑),参见:House of Commons Debates (Hansard), 20 November 1984, vol 68, col 141W;以及 Central Statistical Office, Annual Abstract of Statistics 1986 (London: HMSO, 1986), Table 4.13。比例由笔者计算得出。